被告人庄某峰与王某焕于2019年3月协议离婚,二人之女庄某夏由王某焕抚养。
2020年8月,庄某峰将女儿庄某夏接到自己家中后,未送还给王某焕,一直跟随庄某峰生活。2020年10月,王某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庄某峰将庄某夏交于自己抚养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,王某焕对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经审理,于2021年6月26日判决庄某峰与王某焕之女庄某夏(4岁)由王某焕抚养。判决生效后,被告人庄某峰拒不将孩子交于王某焕抚养。
离婚后拒不交出孩子抚养权,这构成犯罪吗?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庄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一、三款之规定,判处被告人庄某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拒不执行判决罪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: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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